收购浦东X3-2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与项目公司订立新收购协议及新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届时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倘项目公司未能於收购协议订 立日期起计四个月内成立,收购协议亦将告终止。 倘未能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有关中国政府 机关之批准(如有需要),合营公司或项目公司(视乎情况而定)可撤销有 关协议,而在该情况下,富都世界已收取之所有代价须根据该等协议及/ 或该等新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予以退还。 根据该等协议应付之代价由该等协议订约方以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商业磋商 後达致。 於本公布日期,合营公司之主要业务为股份投资,除有关收购及发展浦东 X3-2地块外,合营公司并无其他业务营运。 进行交易之理由 成立合营公司及项目公司以拥有及发展浦东X3-2地块,乃符合长实及和 黄其中一项核心业务之策略。 长实与和黄各自之董事会(包括长实及和黄各自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合营安排(包括成立合营公司及项目公司以拥有及发展浦东X3-2地块), 以及根据该等协议之条款收购浦东X3-2地块之土地使用权,均符合长实 及和黄以及其各自之股东之利益,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对长实及和 黄以及其各自之股东而言乃公平合理。 关连交易 和黄为长实若干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属长实之关连人士。长实为和 黄之主要股东,因此属和黄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6) 条,长实与和黄之合营安排(包括成立合营公司及项目公司)均构成长实 及和黄之关连交易。 由於长实及和黄各自承诺之总额之相关百分比率有一项或以上为超过 0.1%但低於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2条,合营安排(包括 成立合营公司及项目公司)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并仅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所载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一般资料 长实集团之主要业务为股份投资、物业发展及投资、经营酒店及套房服务 组合、物业及项目管理,以及证券投资。和黄集团经营与投资五项核心业 务,包括港口及相关服务;地产及酒店;零售;能源、基建、财务及投资 与其他;以及电讯。 於本公布日期,长实之董事(附注)包括:执行董事李嘉诚先生(主席)、 李泽钜先生(董事总经理兼副主席)、甘庆林先生(副董事总经理)、叶德 铨先生(副董事总经理)、锺慎强先生、鲍绮云小姐、吴佳庆小姐及赵国雄 先生;非执行董事梁肇汉先生、霍建宁先生、陆法兰先生、周近智先生及 麦理思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郭敦礼先生、叶元章先生、马世民先生、 周年茂先生、洪小莲女士、王鸣博士、关超然先生及张英潮先生。 於本公布日期,和黄之董事包括:执行董事李嘉诚先生(主席)、李泽钜先 生(副主席)、霍建宁先生(集团董事总经理)、周胡慕芳女士(副集团董 事总经理)、陆法兰先生(集团财务董事)、黎启明先生及甘庆林先生;非 执行董事麦理思先生及盛永能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米高嘉道理爵 士、顾浩格先生、毛嘉达先生(米高嘉道理爵士之替任董事)、马世民先生、 柯清辉先生及黄颂显先生(亦为马世民先生之替任董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词具如下涵义: 「收购协议」 指 合营公司与富都世界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就收购 浦东X3-2地块土地使用权订立之协议; 「该等协议」 指 收购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长实」 指 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1); 「长实集团」 指 长实及其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语之涵义; 「Even Spread」 指 Even Spread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长实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富都世界」 指 上海富都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Shanghai Fortune Worl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之实体;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PL」 指 HPL Property Investments Limited,一家於英属 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和黄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和黄」 指 和记黄埔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 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13); 「和黄集团」 指 和黄及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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